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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 2024-03-30 14:08:28 |   作者: 米乐体育下载

  2016年呈现井喷式爆发并大放异彩,这距离人工智能概念的首次提出仅过去60年。英国科学家阿兰·图灵在1950年的《心智》杂志上发表了题为《计算机器和智能》的文章,提出了“图灵测试”:认为判断一台人造机器有没有人类智能的充分条件,就是看其言语行为能否成功模拟人类的言语行为,若一台机器在人机对话中能够长时间地误导人类认定其为真人,那么这台机器就通过了图灵测试。进而我们应该探究人工智能的研究目的:一是在人造机器上模拟人类的智能行为,最终实现机器智能,而智能的实质是去重建一个简化的神经元网络,以此来实现智能体在行为层面上与人类行为的相似。美国的肖恩·莱格和马库斯·胡特认为:“智能是主体在各种各样的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实现目标的能力。”如何测量和评价人工智能主体有没有智能或者其智商如何,是一个很复杂的判断过程。如何通过智能模型来测试是人类需要面对的问题,这样的一个问题也实际上在回答“人何以为人”这个本质的问题。

  如果考虑赋予人工智能的机器人以法律上拟制的法律人格,就要求其能够独立自主地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2016年,欧洲议会呼吁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时,提及要考虑赋予某些自主机器人(电子人,Electronic Persons)法律地位。而如何界定监管对象(即智能自主机器人)是机器人立法的起点。对于智能自主机器人,欧盟的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了四大特征:(1)通过传感器和/或借助与其环境交换数据(互联性)获得自主性的能力,以及分析那些数据;(2)从经历和交互中学习的能力;(3)机器人的物质支撑形式;(4)因环境而调整其行为和行动的能力。在主体地位方面,机器人应当被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动物还是物体?要不要创造新的主体类型(电子人),以便复杂的高级机器人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都是欧盟未来在对机器人立法时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随着未来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对脑科学和自我认知的加深,如何合理判定人工智能是不是具备与人类相类似的“智能”,并以此来判断是否应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地位,是需要各学科、各领域的专家进行分工配合完成的课题。

  从人类的历史发展道路来看,一个群体对自身权利的争取,不但是漫长的历史进程,而且充满着战火和硝烟。法国启蒙运动大思想家让·雅各布·卢梭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曾经这样写道:“人人生而自由,但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随着机器人和AI系统越来越像人(外在表现形式或者内在机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人类到底该怎么样对待机器人和AI系统?机器人和AI系统,或者至少某些特定类型的机器人,是不是能够享有一定的道德地位或法律地位?由此,机器权利日益受到关注,成为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动物与机器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动物具有天然的生命,有生物属性,但是机器人是人类制造出来的,没有天然的生命属性,但是其有没有独立意识尚未达成共识。那么,未来要不要承认机器人等AI系统也具有机器权利,同时机器的权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是否应该与人类拥有相同的权利,例如选举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以及民事权利等。

  20世纪最有一定的影响力的科幻作家之一伊萨克·阿西莫夫于1942年在他的科幻小说《环舞》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机器人三原则:(1)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看到人类受到伤害而袖手旁观。(2)机器人必须要服从人类的命令,除非这条命令与第一条相矛盾。(3)机器人必须保护自身,除非这种保护与以上两条相矛盾。后来,阿西莫夫又加了第零条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整体,或因不作为而使人类整体受到伤害。根据这个原则,人类的利益是高于机器人的,机器人不能损害人类的利益。假设人类开发和设计了一种智能机器人用来制造军事产品,但是其通过自我学习设计和开发出了核武器或致命武器,此时人类是不是能够基于人道主义和人类共同利益而消灭该机器人?机器人是否有能力决定其生存或是死亡或者说机器人是否有权利从事买卖活动呢?或者我们是不是可以对机器人进行虐待以发泄不满?

  启蒙运动为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但是有时这种理论还不得不披着宗教神学的外衣。美国《独立宣言》写道:“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造物主,一种高高在上的万能的存在,赋予了每个人自由平等的权利。尽管达尔文的进化论,早已经证明了人类从来不是被创造出来的,而是不断进化的结果。不可否认,科学技术的发展破除了封建迷信,宗教再也无法主导人类社会。但是,科技技术的进步,让人类的能力被逐渐放大——我们创造出了机器人,而我们人类是否能够承担起一个“造物主”的角色,去赋予机器人权利呢?不同于地球上现存的任何物种,机器人毫无疑问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在2016年的热播美剧《西部世界》中,西部世界里的机器人将人类作为上帝,任由人类消遣娱乐甚至杀戮,而等到机器人的意识觉醒,他们发现,人类远不是上帝。

  是否应当由人类赋予机器人权利的问题,其实质在于是否承认机器人的主体地位问题。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人工智能技术刚刚起步之时,就有哲学家提出:把机器人看作机器还是人造生命,主要取决于人们的决定而不是科学发现;而等到机器人技术足够成熟,机器人自身就会提出对权利的要求。1976年,阿西莫夫出版的科幻小说《机器管家》(The Positronic Man)就讲述了一个自我意识觉醒的智能机器人安德鲁想要成为人类的故事。安德鲁作为一个家政智能机器人,在他两百年的生命历程中,一直要求人类把他作为人类看待,为此,他开设机器人公司,研发新的技术,使得在生命体征上他和普通的人类一模一样,甚至最后要通过手术让自己的生命只剩下一年(因为机器人在可预期的将来是永生的),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最终获得人类的生命。

  尽管黑色人种和女性在历史上曾经遭受不公平待遇,他们被剥夺或者限制了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肤色和性别不再是享受基本人权的障碍。机器人的种类非常多,它们存在各种各样的形态,主要可分为人形或者是非人形机器人。在机器人自我意识觉醒的前提下,讨论赋予哪些机器人权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类人形的陪伴型机器人享受权利,人类可能容易接受;而动物形状的陪伴机器人享受权利可能就难以接受了,但这确实是正在发生的事实,2010年11月7日,在日本,一个海豹宠物机器人帕罗(Paro)获得了户籍,而帕罗的发明人在户口簿上的身份是父亲。拥有户籍是拥有公民权利的前提,机器人在日本可能逐渐会被赋予一些法律权利。 其实,现阶段的宠物机器人跟真实的宠物在享受的权利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普通的宠物也需要登记才能够饲养。还有一类非陪伴型的机器人,它们的外形迥异。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是不是能够被视为机器人而享有权利?任何存在着和自我意识的实体是否都应当被认为是应当享受权利的机器人?

  人类具有的法律上的一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和一些政治权利。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之下,机器人的意识尚未觉醒,机器人的财产属性还十分强大,也就是目前对于人来说,机器人只是工具,而非另一种智能物种。目前机器人尚不可能被赋予跟人一样的权利,因此,在上文提及的欧盟的动议中,提出要把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并赋予这些机器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劳动权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动议中提出的赋予机器人著作权,是一个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系统目前已经不是简单地执行人类的指令,而是具有了创造性的思维,能够进行独创性的内容创作,而这些之前都是人类所独有的智能。

  在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提案中,还以护理机器人为例,提出了对机器人有生理依赖的人类会产生情感上的依恋。因此,机器人应该始终被视为机械产物,这有助于防止人类对其产生情感依恋。这种担忧不是空穴来风。在中国,2017年4月,一个浙江大学研究人工智能技术的硕士和自己研发的智能机器人莹莹结婚了。这种浪漫爱情故事,不仅只存在于人和机器人之间,机器人之间同样存在。2015年7月,明和电机就举办了一场机器人与机器人之间的婚礼。现在看来,这种事情仿佛闹剧一般,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这些问题都将成为摆在人类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赋予一个人(机器人)以权利,就要对另一人施加义务和限制。类比人类对于动物的保护,在动物保护立法比较完善的欧盟国家,都是赋予动物不受人类虐待的权利;其根本的中心点还是通过限制人的行为,来达到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未来的世界,人类面对机器人的存在,是否也要通过限制自身的某些行为来赋予机器人一定的权利呢?他们最基本的“生命权”是不是能够由人类剥夺呢?例如2015年加拿大研究人员研发的机器人HitchBoT在成功地通过搭车的方式穿越多个国家后,在美国被人类残忍“杀害”,即便如此,HitchBOT在其留下的遗言中说道:“我对人类的爱不会消退。”我们是不是能够以人类的名义任意剥夺机器人的生命权呢?当机器不再是一堆冰冷的金属堆砌成的物品,当其有了独立的“意识”和判断能力,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尊重他们的生命及权利呢?

  除了法律权利之外,我们还应该给予机器人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我们不能滥用机器人,不能利用人类的主导地位对其进行虐待。未来如果机器人拥有了自我意识,我们是不是也应当尊重其意愿或者说照顾其喜怒哀乐,而不能强制其从事一些其不愿意从事的工作或劳动?那就是我们对其他与我们在地球上共存的主体的最低限度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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