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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天津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了新变化!

时间: 2024-03-30 14:07:28 |   作者: 米乐体育下载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

  昨天,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拟修订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津国土发〔2015〕12号)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缴程序及有关问题,切实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该《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调整了有关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将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发生使用的办理方式中的业主表决规则做修改,改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9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反映文件存在的问题。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主要对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审核材料、缴存模式、计息方式等内容做了修改完善。同时,对部门名称、维修资金专业名词进行了调整、规范。

  为进一步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减负,取消了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对缴存金额有争议可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做评估的环节。鉴于委托评估机构做评估会产生一定的评估费用,且耗时较长,各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参照《天津市商品房开发投资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核准欠缴金额。为切实给企业减负,取消了由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做评估相关条款。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取消分期付款模式,以此来降低因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自身原因无法补齐维修资金的风险,确保业主正常申请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法律法规,将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发生使用的办理方式中的业主表决规则做修改,改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自2016年2月21日起,商品房维修资金对计息方式来进行了调整。故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参照商品房维修资金对起息日、计息办法做修改,即每年的1月1日,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计息,结息后专项维修资金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缴存行为,对缴存协议进行了修改,对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应缴存维修资金已发生使用情况的、缴存时限及分期缴存等条款做修改、删除,进一步约束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行为。

  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有居住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津国土房发〔2015〕12号)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缴程序及有关问题,切实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依照《民法典》、《天津市商品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关于归集追缴原有居住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专项维修资金追缴工作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缴存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单位登记表》(附件1)、《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登记表》(附件2)、《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明细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等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合同及说明;

  4.配备机电设施设备的项目,需提供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的购销、安装合同或者相关票据。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完毕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依据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并核准该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

  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签订《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书》(附件4),并及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手续。

  1.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基准依据,由地基处理费和土建及安装工程费构成。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理应当通过提供有效的相关材料,确定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金额。

  2.因不能提供项目《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无法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确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的,可以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开发投资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附件5)计算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

  3.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企业通过提供《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计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低于天津市商品住宅开发投资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的,如在合同中未明示包括地基处理费,按照每平方米增加50元地基处理费的标准计算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

  对于已发生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后,可以从该项目的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中减除。若公示后对部分费用使用明细产生异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理应当先缴存无争议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

  属于保修范围或者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或者应当由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能从该项目的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中直接减除。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到有关部门的,应当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移交、缴存手续。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将专项维修资金转移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理缴存。

  凡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间全市出售的住宅,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凡自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住宅,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和有关部门向购房人承诺或有约定的,应按承诺和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没有承诺和约定,若已经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和程序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后,如业主对提取、缴存有异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截止1996年7月24日尚未完成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均应当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要求,整体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凡与原有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原有居住小区中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还迁房,应当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居住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2.计息办法。每年的1月1日为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计息,在计息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新归集的维修资金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计息。每年12月31日结息后,专项维修资金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和程序按照我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原有居住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津国土房发〔2015〕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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